台灣微生物學會章程
中華民國 五十七年 一 月二十日 訂定
中華民國 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台灣微生物學會。英文譯名為Taiwan Society of Microbiology。
第二條
本會以聯絡國內外人士,交換研究心得,提高微生物學水準,促進學術研究與發展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首都所在地。
第四條
本會得於各省(市)縣(市)設立分會,其組織簡則另訂之。
第二章 任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列左:
(一)提倡微生物學研究。
(二) 舉辦微生物學學術演講及專題討論。
(三) 發行微生物學雜誌及其他有關刊物。
(四) 聯絡國內外微生物學學術團體。
(五) 其他有關微生物學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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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分為會員、學生會員、團體會員、贊助會員、及名譽會員五種。
(一) 會員:
1.凡在國內外大專以上學校畢業對微生物學有興趣者經會員二人之介紹,並經理事會通過者得為會員。
2 凡在學術機關從事微生物有關工作十年以上著有成績經會員二人之介紹,並經理事會通過者得為會員。
(二) 學生會員:
1. 凡在國內外大專以上學校曾修微生物學之肄業學生,經會員二人之介紹並經理事會通過者,得為學生會員。
2. 凡學生會員畢業後得逕向本會申請為會員。
(三) 團體會員:
凡機關團體每年繳納二千元以上之會費得為團體會員。
(四) 贊助會員:
凡在經濟或其他方面贊助本會由會員推薦經理事會通過者,得為贊助會員。
(五) 名譽會員:
凡對微生物學術或事業有特別貢獻經理事會及會員大會通過者,得為名譽會員。
第七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 會員有發言、表決、選舉、被選舉及其他公共應享之權利。
(二) 會員有遵守會章,執行決議案,擔任所指派之職務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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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組織與職權
第八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關 ,其職權如下:
(一) 訂定會章。
(二) 選舉理、監事。
(三) 討論會務並決定進行方針及工作計畫。
(四) 宣讀學術論文及專題討論。
第九條
本會設理事二十一人 ,候補理事七人,監事七人,候補監事二人,均由會員大會選出,分別組織理事會、監事會,綜理一切會務。理事會得互選七人為常務理事,由常務理事中選一人為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
監事會得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辦理經常事務。理、監事之任期為三年,得連選連任,但連任名額不得超過總名額之三分之二,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如理、監事出缺時,由候補理、監事,按所得票數分別依次遞補之。
對本會會務有特殊貢獻之理監事,於任期屆滿後,得由理事會聘任為本會之名譽理事(名額不得超過理事名額)。
第十條
理、監事之選舉,除召開會員大會票選外,必要時得改用通訊方式選舉,其辦法另訂之。
第十一條
理事會設秘書長一人 ,秘書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二條
理事會於必要時 ,設立各種委員會,各委員會會之主任委員,以本會理事擔任為原則,各委員會之人數及人選,由理事會決定後聘定之。
第十三條
理事會之職權:
(一) 計畫及處理會務,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案。
(二) 召集會員大會。
(三) 遴選會務人員(秘書、委員)。
(四) 辦理會員入會。
(五) 編造預算及決算。
第十四條
監事會之職權:
(一) 監察會務之進行。
(二) 審核預算決算。
(三) 調查并處理有關監察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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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會議
第十五條
本會每年舉行會員大會一次,其地點及時間由理事會決定之。若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由會員三分之一以上提議時,得臨時召開之。
第十六條
召集會員大會,應於召開前十五日發出通知,但因緊急事項召開臨時會議時,不在此限。
第十七條
理、監事會議每月舉行一次,理事會每三月舉行一次,理、監事聯席會於必要時召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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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經費
十八條
本會經過來源如下:
(一) 入會費與常年費:
1. 會員入會費新台幣參佰元,常年費新台幣壹仟元。
2. 學生會員入會費新台幣壹佰元,常年費新台幣肆佰元。
3. 會費可由會員大會決定調整之。(二) 補助費。
(三) 自由捐贈。
(四) 其他收入。
第十九條
本經費之存支,概由理事長及秘書長會同辦理之。
第二十條
凡學生會員、會員,逾半年不繳常年費者,得停發本會刊物,若在本年內補繳者,得行補發。
第二十一條
凡會員連續二年以上不繳常年費者,即予停止權利,但經補繳後,得恢復之。
第二十二條
凡會員不願履行其義務者,經理、監事聯席會提報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二十三條
本會經費於年度終了一個月內,編製預算、決算報告書,送請監事會審核後,提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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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會於解散後,其剩餘財產應歸政府機關或地方自治團體。
第二十五條
本會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理事會或會員三分之一以上提議,送交會員大會修改之。
第二十六條
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核備後施行,修改時亦同。